关于第38960387号“a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60387号“al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17号

       

      申请人:克洛诺斯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0387号“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34654号“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3409号“奥林酷卡 AL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18976号“艾力克 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359号“A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83275号“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79463号“A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326422号“Ai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10646号“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36360108号“百分百·埃克斯 AI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尚处于宽展期内。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alk”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部分“ALK”,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ALKK”,引证商标四、五、六字母部分“AIK”,引证商标七“Aiks”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衣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八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