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43263号“X-SP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43263号“X-SP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06号

       

      申请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3263号“X-SP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第12849866号“Xspect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该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共存。
      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414083号“XSp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称与地址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同意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