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09886号“卜瑞塔 B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064号
申请人:中震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9886号“卜瑞塔 B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国际注册第1298539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国际注册第1298539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880474号商标、第3187183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