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720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720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539号

       

      申请人:北京阅糖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阳轩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2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3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1342136号“包乐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