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62082号“社口 犂記 創始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62082号“社口 犂記 創始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5166号

       

      申请人:社口张犂记本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2082号“社口 犂記 創始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05838号“犂記 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57122号“黎记餐饮 黎记 川 LI JI CAN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88387号“新土地 NEW-EAR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39366号“农味佳NONGWE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27782号“耘宝实业YUNBAOSH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干蔬菜、果酱、冷冻水果、肉脯、食用果冻、食用油脂、蔬菜罐头、水果蜜饯、鱼翅其余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果酱、冷冻水果、肉脯、食用果冻、食用油脂、蔬菜罐头、水果蜜饯、鱼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蔬菜、果酱、冷冻水果、肉脯、食用果冻、食用油脂、蔬菜罐头、水果蜜饯、鱼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15日

上一篇:关于第39517291号“有绿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