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934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934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87号

       

      申请人:文彦然
      委托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3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82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426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豆瓣、搜狐新闻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膏、家用化学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