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667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97号
申请人:东莞市联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晨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6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23411号“高朗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商标属于闲置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据、宣传使用材料、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查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