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67975号“增长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79号
申请人:河南一百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7975号“增长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与指定服务项目关联性低,显著性强,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且申请人第29952724号“增长力”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分公司营业执照、美术作品登记证书、销售宣传证明材料、“增长力”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增长力”,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