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37797号“速抗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37797号“速抗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876号

       

      申请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797号“速抗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大大增强。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及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速抗力”,易被理解为“快速形成抵抗力”,指定使用在“维生素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