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08740号“JACKSHA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4561号
申请人:科里沃鲁契科•阿历克谢;杰缅杰夫•叶夫杰尼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740号“JACKSH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1035790号“JACKSHAFT”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使用在所报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