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2015642号“记忆大师 jiyidas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61号
申请人: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风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12015642号“记忆大师 jiyida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记忆大师”是对脑力运动赛事人员的获奖名号、称号、荣誉,也是一种记忆方法,为行业内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直接表示了商品/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世界脑力锦标赛相关资料;2、记忆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网页资料;3、记忆大师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资料;4、争议商标信息资料;5、记忆大师之父托尼博赞网络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本案前案无效宣告申请,申请的主要理由为:1、“记忆大师”是对脑力运动赛事人员的获奖名号、称号、荣誉,也是一种记忆方法,为行业内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直接表示了商品/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2、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经审理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91656号无效宣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前案无效宣告案件提起诉讼,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基于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的理由均与本案前案无效宣告案件中其提出的理由相同,针对上述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新证据。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已经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一事不再理”规定所指定情形,我局对于申请人依据上述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