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72512号“承诺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60号
申请人:深圳市承诺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2512号“承诺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892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