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顶罐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17496号“顶罐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51号

       

      申请人:酉阳县老深山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以知(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7496号“顶罐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不是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顶罐洞”,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