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69367号“亚滴新能源 启迪美好生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44号
申请人: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海梧桐创客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9367号“亚滴新能源 启迪美好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5945号图形商标、第9154021号“亚伟利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