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12659号“盛世明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35号
申请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2659号“盛世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1522号“盛世明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5116号“盛世明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他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撤销申请已撤回,该撤销案件已结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盛世明珠”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盛世明珠”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盛世明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