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朋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81446号“朋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54号

       

      申请人:北京市中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446号“朋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6565241号“朋 朋乐假期 PENGYUE HOLIDAY及图”商标、第16041999号“朋乐乐购”商标、第11789899号“乐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在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导游服务上使用申请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申请人签署的旅行团接待合同、供应商合作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已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我局对其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导游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