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963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47号
申请人:全球国际诺米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6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与Z94公司共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现制定申请人为代表人提出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9990号“思微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固定的唯一对应关系,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提包、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