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49877号“RIG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98号
申请人:大连锐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9877号“RIG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9713号“Rig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44622号“严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仪器和器具、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学仪器和器具、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IGOR”与引证商标一“Rigour”的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相近,申请商标“RIGOR”可译为“严格”,与引证商标二“严格”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