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OCOT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68089号“COCOT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49号

       

      申请人:浙江森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8089号“COCO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16247号“COCOTT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6436号“COC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8131号“棵棵树 COC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获准注册“COCOTREE”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其撤销结果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COCOTRE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组合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