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88734号“头号玩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31号
申请人:北京西瓜互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8734号“头号玩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27943号“头号玩家”商标、第29693448号“头号玩家”商标、第30045780号“头号玩家”商标、第30047853号“头号玩家”商标、第30328025号“头号玩家”商标、第30442179号“头号玩家”商标、第30773795号“头号玩家”商标、第35190531号“头号玩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三、申请人主观上并没有抄袭、摹仿华纳公司电影《头号玩家》的意图,更没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意图。四、“头号玩家”作为商标欠缺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头号玩咖”项目介绍、宣传推广及店面照片、百度搜索页面、百度词条、宣传推广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头号玩咖”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文字“头号玩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指定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游戏器具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