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夏礼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16087号“华夏礼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57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盛盈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6087号“华夏礼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443289号“華夏”商标、第4623994号“華夏”商标、第7859363号“华夏”商标、第34013218号“華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取消与各引证商标拟相同或近似的注册项目,将商品调整为已调味的蒸馏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蒸馏饮料、白酒。其他含有“礼飨”词语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调整为已调味的蒸馏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蒸馏饮料、白酒,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白兰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华夏礼飨”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華夏”、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华夏”、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華夏”,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