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68815号“AL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884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原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815号“AL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由诺华有限公司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3180号“Alcon”商标为同一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