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7221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82号 - 申请人:东莞市三合堂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221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82号

       

      申请人:东莞市三合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2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不会伤害宗教感情。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