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823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345号
申请人:厦门市恒丰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2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36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23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皮毛(仿皮制品)、皮制带子、皮肩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皮制带子、皮革及人造皮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