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le coq sporti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199071号“le coq sporti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9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迪桑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071号“le coq sporti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le coq sportif”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0267号“Le coq sport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所涉无效宣告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资料、申请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织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