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91212号“山海 SHANH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28号
申请人:曹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1212号“山海 SHAN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793730、10226875、9148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机动车辆加油服务;为汽车加注氢气燃料;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机动车辆加气服务;机动车辆充电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动车辆加油服务;为汽车加注氢气燃料;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机动车辆加气服务;机动车辆充电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