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23134号“夏天校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13号
申请人:北京夏天爱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3134号“夏天校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230号“夏天XIA 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08766号“天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35008号“品天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夏天校园”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夏天”文字、引证商标二“天夏”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品天夏”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