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843058号“查家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91号
申请人:江苏舜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3058号“查家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8976号“查家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部分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行为。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行为属于政府性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古镇其自身独特的历史价值,进行抢注性地保护而进行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公司成立材料;公司股东信息材料;其他人在先注册的“查家湾”等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作为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至23日在21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6件商标,多为地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查家湾”与引证商标“查家湾”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申请人称上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该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不予评述。
根据我局查明可知,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于2018年11月22日至23日在21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6件商标,多为地名;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申请人关于其申请商标的行为属于政府性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古镇其自身独特的历史价值,进行抢注性地保护而进行商标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