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63325号“DESILV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10号
申请人:德斯里沃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3325号“DESIL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将其拆分审查。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亦不具有不良影响。此外,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强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