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张农三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65282号“张农三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63号

       

      申请人:张家口三利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5282号“张农三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5032号“珍兰望及图”商标、第3225224号“李老三及图”商标、第22446919号图形商标、第10995437号“鲁掌三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