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世紀楓葉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5253125号“世紀楓葉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6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5253125号“世紀楓葉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16437号“枫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销售合同资料;申请人商标相关司法判决书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期限。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相关注册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资料、被申请人商标相关司法判决书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03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等商品上,于2009年08月0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8月0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9年08月07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19年07月18日,已超出五年期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即2001《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即200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即2001《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即2001《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主张,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为单方证据,证明力度较低,并仅提交一份司法判决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