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千金 汉麻棉 纯棉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50665号“千金 汉麻棉 纯棉&汉麻 融千金药业专有技

    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13号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0665号“千金 汉麻棉 纯棉&汉麻 融千金药业专有技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千金”商标的扩展注册,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同时,申请人已在第10类注册了大量的“千金”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权利的延伸。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19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仅表示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处于驳回之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五、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六、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口罩商品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其余商品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在口罩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娩褥垫、病床用吸水床单、失禁用垫单、医用垫、口罩、医用指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腹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汉麻棉 纯棉&汉麻”用在指定使用的病床用吸水床单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凃嘉雯
    黄会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