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34300号“联童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18号
申请人:江苏联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4300号“联童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7690号“联合宝贝Union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96239号“联相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