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轮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41819号“涡轮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73号

       

      申请人:昆明天鼎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1819号“涡轮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含义及整体外观等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在先已有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作协议、门店照片、活动宣传、包装设计、协会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