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PU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494号“PU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26号

       

      申请人:吉力•阿列克谢•根纳吉耶维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494号“PU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 “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铃声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和预录音乐和电影的在线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235004号“P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铃声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和预录音乐和电影的在线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为“PUMP”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拍卖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