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27543号“童装买家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16号
申请人:安庆市晨善服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7543号“童装买家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童装买家秀”构成,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上,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