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705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92号
申请人:同壹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0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750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婧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