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69005号“MAXIM'S DE PA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89号
申请人:马克西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005号“MAXIM'S DE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商标相关司法裁定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AXIM'S DE PARIS”,虽然申请商标含有“PARIS”,但该商标整体文字组合已产生强于“PARIS”含义以外还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对商品来源或品质的误认,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