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Comfort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5931551号“AquaComfort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8189号重审第0000002604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8189号《关于第25931551号“AquaComfort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1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7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Aqua”、“Comfort ”和“PLUS”组合构成,虽然各部分都具有固定含义,但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