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6724164号“MAGIC LE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9354号重审第0000002526号
申请人:魔幻飞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9354号《关于第16724164号“MAGIC LE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6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5618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见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商标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魔幻飞跃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