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978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24号
申请人:域上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伯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7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41类4101服务项目群组上“培训、幼儿园、学校(教育)”、4102“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及4103“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5“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电影放映”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6494号“尚族 Vogueno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943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文创行业知名文创企业,在界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都得到了提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材料、新闻报道、使用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培训、幼儿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电影放映”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不致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幼儿园、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电影放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