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207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04号
申请人:阿卡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0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2931215号“EFFICIENCY CREDIT ALL-SHA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