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zai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626597号“zai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03号

       

      申请人:再鼎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597号“zai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5481号“ZHILAB”商标、第7195820号“最爱 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zai Lab”与引证商标一字母“ZHILAB”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