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143344号“元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09号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3344号“元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3686号“擎元 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