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317392号“TROPICLE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87号
申请人: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7392号“TROPI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就除0501群组外的商品进行复审,因此第6589568号“TROP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25411159号“TROPIC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除0501群组外的商品进行复审,故我局在含药的护发素、止痒水、缓解过敏的药物、治疗虱子用制剂(灭虱药)、抗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含药的护发素、止痒水、缓解过敏的药物、治疗虱子用制剂(灭虱药)、抗寄生虫制剂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药的护发素、止痒水、缓解过敏的药物、治疗虱子用制剂(灭虱药)、抗寄生虫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