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道口书院 DAO KOU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58375号“道口书院 DAO KOU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7352号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梦想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8375号“道口書院 DAO KOU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398412号“道口咖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ACADEMY”不仅可译为“专科学校”,还可翻译为“研究院、学会”,具体在申请商标中对应的就是“学院”,而申请人的投资范围非常广,包含教育产业等,故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银行、基金投资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含有外文“ACADEMY”,其中文释义为“专科学校”等,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