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57837号“SO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058号
申请人:周振发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837号“S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629247号“SOLO detectortesters及图”商标、第5885116号“Soll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且其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企业信息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灭火设备、报警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外文“SOLO”,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外文“Sollo”仅一个字母之差,它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尚未消亡,因此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不能无视引证商标二的存在而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王小源
张丽娜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