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孩子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60576号“孩子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77号

       

      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0576号“孩子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95922号“孩子王”商标、第32066959号“孩子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处于无效宣告和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异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水晶工艺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孩子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