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ANA MI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017685号“DANA MIL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75号

       

      申请人:妲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7685号“DANA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2187号“DANAMI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0911号“达纳D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英国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申请人官网域名及翻译件、产品外观图片、销售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在医用乳糖、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人用药、消毒纸巾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DANA MILK”与引证商标一“达纳DANA”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DANA”,二者在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显著差异,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