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54979号“云市南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38号
申请人:云南泰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4979号“云市南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云市南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换序识别为“云南集市”,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5日